9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隐匿会计凭证案,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江智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智平在1996年6月至2001年6月承包永泰县国有企业福州市水泵厂并任厂长期间,利用水泵厂经营部账户,将部分业务收入汇入该账户,同时要求财务人员以收货通知单代替收款收据,直接收取部分业务收入的现金不入账。这些收入没有进入水泵厂的基本账户进行核算,在江智平承包期间也没有对该部分收入进行报税。江智平将这部分账外账收入用于支付行政人员、工人的奖金、福利以及集资利息。江智平要求财会人员将该账外账收支凭证交给他,由其保管。在其承包期满后没有移交该账外资金的会计凭证资料,在有关部门对该厂的账外资金调查期间,江智平仍拒不交出。
经查,江智平隐匿账外资金收入和支出会计凭证涉及金额共计260.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智平擅自决定保管账外收入的收支会计凭证,在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期间又拒不提供,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院报 200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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