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4日 财会字[1994]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等有关部委于1994年4月以(94)财预字第4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对部分进
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现将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内贸企业委托外贸部门进口,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
采购"等科目,按照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进口商品的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销售进口的商品,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等
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
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转销进口商品退回的税款,
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2.内贸企业应向有关生产企业提供退税款的合法证明,生产企业收到内贸企业的
购货专用发票以及退税款的证明,作为会计核算的凭证。
3.生产企业从内贸企业购进进口商品,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商品价款扣除进口
商品的退税款),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
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銆愬厤璐e0鏄庡拰鐗堟潈璇存槑銆�
鏈珯閮ㄥ垎淇℃伅鏉ユ簮浜庝簰鑱旂綉锛�瀵硅浆杞界殑淇℃伅鎴戜滑鍔涙眰鏍囨槑淇℃伅鐨勫嚭澶勶紝鎴戜滑灏婇噸浣滆€呯殑鐗堟潈钁椾綔鏉冿紝瀵规垜浠浆杞界殑淇℃伅濡傛湁寮傝鎴栨湁渚垫潈鎴栬繚娉曚俊鎭鍙婃椂鑱旂郴鎴戜滑锛屾湰绔欎細绔嬪嵆鍒犻櫎锛�瀵瑰師鍒涘唴瀹规垜浠効鎰忔敮浠橀€傚綋鐨勭ǹ閰紝鑱旂郴鏂瑰紡锛氶偖浠�:
webmaster@jscj.com銆€鐢佃瘽锛�4008816886
时间:2009-03-26 责任编辑: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