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建议,现有的各级审计机关应调整为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者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承担审计监督政府财政收支和审计决算的职能。调整后的审计机关机构直接向人大负责,闭会期间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朱征夫称,当前我国涉及审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和审计法,建议对这两部法律进行相应修改。
(南方都市报 薛冰妮 田霜月 2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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