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存在的涉税风险,你中招了吗?
许多人在购物、交易等方面都会采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线上支付方式已十分普及,相信有不少企业会经常遇到下面的情况:
有些企业图方便,不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直接把合同价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实际负责人,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企业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收取款项、支付工资等行为,可能引发哪些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也就是说,企业所有的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个人微信不属于企业的对公账户,无需报告,则就可能产生以下的税收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如果经常性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业务款项,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来源厦门税务、象屿保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时间:2019-11-19 责任编辑:heiyuluo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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