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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票据结算考点(二)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额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着一张票据到异地支付,相对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

  4.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如背书转让。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票据行为的参与者。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票据就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收款人

  [答案]C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例题•单选题】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同一当事人可以有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

  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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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2:4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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