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日发布企业年金、每股收益、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和所得税等六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每股收益会计准则》提出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计算方法与证监会公布的算法颇有出入。
此次征求意见的《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仅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该准则还解释道,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按月计算的,发行在外时间是指普通股发行的次月份起至报告期末的月数,回购时间是指普通股回购的次月至报告期末的月数。
然而,在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则规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S1+Si×Mi÷M0-Sj×Mj÷M0。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该准则还首次提出了潜在普通股概念。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该准则规定,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准则》规定,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
《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年金与其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在计量方面,《规则》规定,企业年金投资的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作了相应规定。
这是财政部今年6月以来,第四次就新制定或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透露,近期还将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并对16项现行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中证网 尹涛 2005-08-12)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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